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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年7月9日
河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一)下列六类情况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二)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第十二条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二)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三 条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家庭供养人口较多,经济负担较重;
(二)家庭为非贫困低收入户(即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不享受扶贫政策,但家庭收入较低、贫困发生风险较高的农户);
(三)家庭为非持续稳定脱贫户(即已脱贫但脱贫成果不稳定、持续稳定增收能力不强的脱贫户);
(四)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拒绝核查;
(二)学生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
(三)学生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四)其它不予认定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量化评议。评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处。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对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学校审批。学生处汇总复审各学院分档名单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六)建档备案。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生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结果审核等工作;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长为辅导员,组员为班委主要成员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非学生干部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评议小组人数的3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各级认定机构和个人应对学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保密,切实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各级认定机构和个人在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抽取一定比例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消费追踪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不定期复查。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校学字〔2016〕6号)同时废止。